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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商业登记证费用减免"

2019/20年度商业登记证费用调整

财政司司长建议宽免商业登记费,由2019年4月1日起为期一年。政府会尽早向立法会提交有关的法例修订建议,以落实这措施。

宽免商业登记费的执行细则

  • 经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(“一站式登记”)成立的本地公司,如成立法团的递呈是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(“宽免期”)提出,根据《商业登记条例》(第310章)第5A(1)(a) 条须缴付的费用可减少2,000元。至于其他个案,在宽免期开始生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须缴付的费用,可分别减少2,000元及73元。
  • 商户仍须缴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
  • 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过半数董事的权利
  •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
  • 就每张登记证须缴付的金额,请参阅现时最新之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

特许退还已缴付的登记费

宽免措施亦惠及那些已就宽免期缴付商业登记费或分行登记费,但毋需在宽免期内续证的商户,包括:

  • 持有三年证而其生效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前及届满日期在2020年3月31日或以后的业务或分行;
  • 已结业而其最后持有的一年证将在2019年4月1日或之后但2020年3月31日之前届满的业务或分行;
  • 已结业而其最后持有的三年证将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内届满的业务或分行;及
  • 持有一年或三年证而其成立法团递呈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内提出及其登记证的生效日期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内经一站式登记注册的本地公司。

上述有关商户可获特许退还有关已缴付的登记费。商户毋需作出申请,税务局会待立法会通过有关的法例修订建议后,公布退款安排。

关于商业登记证

《商业登记条例》规定,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,均须在开业后 1 个月内,为业务申请商业登记,并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在营业地点展示。如登记资料有所变更,经营者须在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商业登记署。

商业登记署会将「商业登记申请书」和「业务资料变更通知」上所载的业务资料,抄录在商业登记册内,让公众人士在缴费后查阅,及供税务局征税之用。但查册人士请留意,为利便经营者能快捷地取得商业登记证,并让他们提供的业务资料能尽早登录在登记册内,除有合理理由怀疑之外,税务局在登记或修订纪录前,只作一般检定,而不会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。故登记册内所载的资料,只宜用作参考。此外,商业登记并非以规管商业活动为目的,亦不等同于营业执照。

商业登记证相关链接:公司注册处 | 商业登记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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